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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17 新闻来源:

陕西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以及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各级扶贫部门及乡镇、行政村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扶贫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组织实施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反映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贫困退出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市县乡村五级要一起抓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层层抓管理、级级促落实。
第五条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制度,安排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施设备,落实工作人员,确保精准扶贫档案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各级承担扶贫任务的专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扶贫任务的行政村,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单位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进,制定方案,配合各级扶贫部门,对本区域内各级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第八条 村委会负责村级精准扶贫建档工作,各驻村扶贫工作队应从贫困村档案工作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改善档案工作软硬件环境,做好村级扶贫档案和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村级精准扶贫档案可由行政村自行管理,也可由乡镇代为管理。
第九条 各级扶贫部门、专业部门扶贫工作机构、乡镇、村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精准扶贫档案工作与精准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促进精准扶贫档案工作与精准扶贫工作同步发展,实现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为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留翔实的档案凭证。
第十条 各级扶贫部门、专业部门扶贫工作机构、乡镇在精准扶贫工作结束后,按照《陕西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9号令》有关要求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精准扶贫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扶贫部门、专业部门扶贫工作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精准扶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精准扶贫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精准扶贫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涉及国家秘密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隐私。各级扶贫部门、专业部门扶贫工作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要保证档案安全保密,防止有关信息违规泄露,又要重视精准扶贫档案的开发利用,依法依规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工作各种门类、载体文件材料应该按照“陕西省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收集齐全完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长期保存要求。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归档文件整理、分类、编号按照“陕西省精准扶贫归档文件整理方法”(附件2)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精准扶贫档案损毁、丢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陕西省档案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档案局、陕西省扶贫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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